民主建设

琼台师范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试行)

2023-06-27 08:43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校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教育工会、海南省总工会关于加强校务公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依法治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重点,以构建和谐、廉洁、高效的校务环境为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校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学校决策的透明度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参与度,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办学的积极性,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师生员工的民主权利,规范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履职行为。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校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从学校的实际出发,突出重点。

(三)坚持民主监督的原则。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尊重师生员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师生员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四)坚持注重时效的原则。保证校务公开的信息公布、意见反馈、落实答复的及时性,着力解决问题。

 三、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一)校务公开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协调、监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和校务公开监督小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统一协调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校办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党政办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国际交流与合作、纪委(纪检监察处)、组织部、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工会、教务处、科研处、招生就业处、人事处、财务处、后勤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老干部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设在校工会,具体负责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组长由分管工会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分别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及纪检(纪检监察处)处长担任,成员由校党政办(审计)、纪检监察处、工会等部门以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二)校务公开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二级学院党政一把手要切实履行院务公开“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成立院务公开小组,推进院务公开工作,并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所在单位的校务公开工作,定期参加学校校务公开工作例会,汇报所在部门的工作情况,协调校务公开工作。

四、公开内容

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范围以及暂时不宜对外公布的事项外,凡是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密切相关以及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均应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广泛接受监督。结合我校实际,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一)学校基本情况。学校概况、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人事工作。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聘任、职称评聘、晋职晋级、招聘录用等情况。

(三)财务、资产及基建工作。财务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财务收支及预决算执行情况;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重大工程建设和维修项目方案及大型设备、大宗物品采购、投招标情况,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结果及工程预算等情况。

(四)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教学研究课题申报、立项及评奖;重大科研课题的立项与经费使用及评奖、科研课题配套经费、奖励、科研成果转化、科技开发;省级、校级重点学科申报、确定,学科带头人选聘等情况。

(五)学生管理工作。各类先进集体与个人荣誉称号的评选;违纪处分;奖、贷、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学杂费的减免;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毕业等情况。

(六)招生就业工作。各类招生考试政策规定、纪律;各类招生计划、录取条件、录取分数线、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及招生计划完成;新生报到率、毕业生就业率等情况。

(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各类评优评先评奖办法及结果;工资调整方案及实施方案、各类岗位津贴分配方案及结果;职工福利费使用;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缴纳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五、公开形式

(一)教代会形式。教代会是实行校务公开最基本、最重要的形式。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都必须向教代会报告,由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通过临时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有关事项。

(二)会议形式。学校通过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学位委员会会议、中层党政干部会、民主党派人士座谈会、离退休人员情况通报会等公开校务,通报有关重大事项。

(三)媒体形式。利用广播站、校园网等媒体进行公开,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四)公文形式。以各种文件、会议纪要、通报、通知、简报等公文形式公开。

(五)公开网页形式。构建统一公开平台,在学校网站设立公开网页专栏,统一公布相关内容。

(六)领导接待日、校内信箱和信访等形式。坚持校领导接待日制度和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制度,征求教职工对学校改革、发展及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完善信访和监督制度,设立校内信箱,多渠道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六、公开程序

(一)本办法明确规定应该公开的事项,属阶段性或常规性工作的,由负责单位提出公开方案,学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实施;应该公开的事项如属重大决策、敏感问题,由负责单位提出公开方案,学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由有关部门提出公开方案,学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教职工对校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改进校务公开工作。

(四)各单位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反馈,对带有普遍性问题要在公开专栏上反映。

(五)各项校务公开方案和内容都应报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要及时将校务公开的有关材料整理和归档。

 七、其他

(一)校务公开工作事关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由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校内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给予有力的支持和配合。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院(处)务公开实施方案(包括办事制度、应公开的具体内容、范围、形式、时间等)并组织实施。

(二)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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